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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2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名苑**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18日凌晨,因争抢货源问题,被告人陈某某结伙俞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事先预谋后纠集十余名社会闲杂人员,分别驾驶一辆货车及多辆轿车(有遮挡车牌情况)至桐乡市**镇**村**加油站东面肖某某所开的托运站内,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单伟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后被告人一方将被害人单伟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单伟的伤势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警单、病历材料复印件等书证;

2.​ 证人俞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伤势鉴定;

6.​ 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周洁

检察官助理:杨慧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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