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兴县**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学车,因补考费问题与教练莫某某发生矛盾。
2018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兴县**镇**路**号**房附近停车位处,使用铁质物件,将停放在此车位的新兴县**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车牌号码为粤W3***学的教练车玻璃砸烂。
2018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兴县**镇**中路**宾馆附近路边的停车位处,用蓝漆泼向停放在该车位的号牌为粤W3***学的教练车玻璃。
2018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兴县**镇**中路**茶楼附近的停车位处,随手拿起路边的木棍将停放在该车位的号牌为粤W3***学教练车玻璃砸烂。
2018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兴县**镇**路**宾馆旁附近的停车位处,使用携带的伸缩棍将停放在该车位的号牌为粤W3***学教练车玻璃砸烂。经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玻璃价值人民币8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资料、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发泄情绪,多次毁损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芳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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