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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区***园**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区**社区**组)。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1月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威胁政府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在其房屋拆迁赔偿、征地赔偿等诉求已多次经过司法诉讼程序判决、裁定后,明知其诉求不属于信访部门受理范围,仍然不断采取越级信访、非访等方式前往北京进行上访,借机对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施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两次在北京火车站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

1、2017年1月12日和2018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前往北京中南海附近非访,分别被处以警告和行政拘留。

2、2017年10月北京召开十九大期间,陈某某利用政府人员担心其赴京上访心理,要求政府工作人员胡某某、叶某某带其前往张冲、天堂寨、马鬃岭景区、汤家汇金刚台等地游玩,并要求政府工作人员每天为其提供金皖香烟两包,购买内衣一套,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900元左右。

3、2018年4月陈某某在北京上访期间,以不给钱就跳车制造事端为由,强行要求政府工作人员朱某某补偿其上访的个人花费,强拿硬要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3月全国召开“两会”期间,陈某某利用政府人员担心其赴京上访心理,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前往南溪镇代其为儿子及亲戚安排午饭,消费 500元左右。

5、2019年3月份,詹某某为劝解陈某某不去北京上访私人掏钱请陈某某吃饭,陈某某与其发生争吵并威胁詹某某要让其“出点血”。

6、2019年2月26日,全国“两会”召开前夕,陈某某前往北京上访,郑某某等人在北京火车站劝返陈某某时,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大喊大叫,颠倒是非,造成火车站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7、2019年5月25日,北京召开“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会议”期间,陈某某前往北京上访,张某某等人在北京火车站劝返陈某某时,陈某某抓伤张某某并故意大吵大闹,造成火车站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8、陈某某因其2014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被拆迁后,无处居住,被安排至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公租房暂住。公租房到期后,陈某某既不搬离也不缴纳房租物业费等,截止目前,陈某某故意拖欠金园资运营管理公司的公租房房租、物业费共计44668.96元,金园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租,陈某某均拒绝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信访卷宗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叶某某 、彭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越级信访、非访等手段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19年11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捌册(包含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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