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突然想起其妹妹于2017年与李某甲弟弟李某乙拍拖在**出事死亡还被其家属辱骂,后陈某某生气烦躁并开车到李某甲位于**镇**村家围院门口路边。陈某某下车后从旁边的沙滩处捡起砖头砸李某甲家的门和窗,导致其门和窗发生不同程度的损毁。大约砸了几砖头后,李某甲的母亲凌某甲从家里冲出来,于是陈某某从旁边的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凌某甲的脸部砸去,导致其受伤。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凌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凌某甲在建房屋铜大门、铝合金固定窗的损失价格为22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损失达22040元;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