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居委会968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许,在兰陵县经济开发区从瑞食品有限公司内,被告人陈某某酒后误以为被害人张某某瞪了其一眼而心生不满,二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经鉴定,张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街道**居委会968号,联系电话1390539****;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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