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到被害人沈某甲位于诏安县深桥镇**村的家中借钱,遭到沈某甲拒绝。陈某甲觉得没有面子,遂用砖头砸坏沈某甲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丰田牌汽车后挡风玻璃,并用拳头殴打前来劝阻的被害人沈某乙,导致其面部、左脚受伤。经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沈某乙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达轻伤二级,鼻梁处皮肤青紫肿胀,面积为5.0cm*4.5cm,达轻微伤,经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沈某甲汽车后挡风玻璃的损坏价值为人民币889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诏安县深桥镇后岭村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沈某丙、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乙、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为88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金真

代理检察员:沈雯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