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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36号

被告人陈**,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排**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和三名朋友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A出口附近“雷州金辉**煲城”大排档吃完宵夜后,被害人的朋友在结账时与被告人陈**的一男性朋友发生碰撞,继而引发双方两桌人争吵推搡,其中被告人陈**与被害人有相互动手打对方,但在店员和群众的劝说下两人停止了打斗,后双方各自离开。约10分钟后,被告人陈**手持一把菜刀返回到羊煲城门口,拿刀朝被害人陈某某及其朋友一方进行追砍,当场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右手肘和腹部砍伤,后将菜刀丢弃并逃跑。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陈****在广州市白云区鑫辉酒店228房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证人陈**等人的证言;6.鉴定意见;7.勘检、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饮酒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方涛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6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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