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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00000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6********,汉族,大专文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单位安顺市平坝区**乡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顺市平坝区****村六组46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院批准,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行至安顺市平坝区安平某某办事处某某路“某某药店”时,因陈某某认为该店老板与其父亲之间有债务纠纷而心生怨恨,为发泄私欲,陈某某将“某某药店”卷闸门、玻璃门等物品砸坏。经安顺市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4205元;

2.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现场人员拨打110电话报警。安顺市平坝区某某派出所接警后由值班民警汪某某、肖某某带领辅警冯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到现场处警,冯某某、吴某某在现场要求陈某某对其砸坏物品的现场进行拍照辨认时被陈某某殴打,张某某、李某某看见后上前制止过程中也被陈某某殴打,最后在冯某、吴某某等人合力下才将陈某某控制,并于当晚将陈某某传唤至安平派出所进行约束性醒酒至2020年1月8日11时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疾病诊断证明书、在职证明、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截图照片、谅解书、证人王某某、凌某、张某、吴某某、冯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霞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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