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6********,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4月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22时许,在磐石市**街**餐厅酒后无故用啤酒瓶撇打李某某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李某某、腾某某、马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受伤。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腾某某、马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还于2019年5月19日22时许,酒后驾驶吉B****8号捷达轿车在磐石市**大街与刘某某驾驶的辽A****1号轿车发生碰撞。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4.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关于腾某某、吴某某、房某某、孙某某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二、证人证言
证人腾某某、房某某 、孙某某、马某某、曹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范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崔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1.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字[2020]27号。
2.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字[2020]26号。
3.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字[2020]28号。
4.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字[2020]229号。
5.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字[2020]30号。
6.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吉)公(交)鉴(理化)字[2019]000798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飞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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