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Z8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7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承接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街道**路**的**产业园第一阶段仓库E栋和F栋桩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让**公司的监工章某某、陈某甲和现场负责人梁某某等人放松对工程施工的监管,分多次给上述人员贿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6万元,其中贿送给章某某人民币3万元、陈某甲人民币2.1万元及一些烟酒、梁某某人民币1.5万元。
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因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广东省肇庆市通过路边广告联系上造假身份证的男子,支付了6000元现金制作了包含其本人信息的“刘某某”的假冒身份证,并在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多次使用该身份证酒店住宿、乘坐高铁和飞机等。
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东站站台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身份证等物证;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章某某、陈某甲、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出具鉴定证明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睿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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