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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xxxx,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灯塔市**镇**街**号,捕前住灯塔市**镇**楼**。2011年8月19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灯塔市铧子镇铧子酒厂南侧二层小楼内容留魏某某,王某某两名妇女从事卖淫行为,与卖淫女约定从单次卖淫中收取20元人民币提成钱,包夜卖淫中收取70元人民币提成钱,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2019年12月18日下午14时许,辽阳市公安局便衣警察在在铧子酒厂南侧二层小楼内将陈某某及卖淫女魏某某、王某某,嫖客刘某甲、刘某乙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受贿线索移交函、微信图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蒋宁
王仲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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