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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村**屯**,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栋**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肥东县**镇**路一无名按摩店内容留肖某某、綦某某两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陈某某按照30%左右的比例从中抽头盈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微信交易截图等书证;2.证人綦某某、肖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供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政俊

助理检察员  邹小燕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叁册、光盘叁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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