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2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30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花园**幢,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13年11月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1月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将租赁的万州区**路***号门市,提供给卖淫女李某某、张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按照卖淫女收取嫖资100元提成30元的比例非法获利。现查明:

2019年11月20日6时许, 李某某在万州区**路***号门市内与李某甲发生性行为,李某甲支付嫖资100元,陈某某非法获利30元。

2019年11月20日6时许,张某某在万州区**路***号门市内与张某甲发生性行为,张某甲支付嫖资100元,陈某某非法获利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转款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门面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2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723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