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9年7月起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巷**村**社附近开设一发廊,先后容留卖淫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在该发廊卖淫并从中抽水获利,2020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对该发廊进行查处,抓获嫖娼人员徐某某、石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及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纸巾、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东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手机1部、避孕套257个、监控摄像头1个、纸巾20包随案移送;小汽车1辆(扣押于古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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