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钟祥市**食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承包湖北**酒店七至九楼,用于安排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陈某某根据卖淫女身材、长相制定相应卖淫价格,与卖淫女约定五五分成;聘用薛某某、刘某某负责招揽嫖客、介绍服务与价格、收取嫖资等。2019年4月13日晚,薛某某安排卖淫女许某某在九楼909房间为嫖客马某某提供性交服务,双方约定嫖资800元;刘某某安排卖淫女霍某某在八楼8813房间为嫖客张某某提供性交服务,双方约定嫖资1200元。当晚,公安机关对帝豪酒店七至九楼依法查处,查获已发生性交关系的卖淫女许某某和嫖客马某某,以及准备发生性交关系的卖淫女霍某某和嫖客张某某。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承包合同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薛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质彬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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