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代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卢市镇河岭村一组25号,住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接官路139号华侨城B区7排127号。因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2019年12月1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代娥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至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代娥在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华侨城为卖淫女招揽嫖客并从中获利。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陈代娥先后将嫖客王勇、邱风带至卖淫女等候的华侨城B区6栋109室内,分别介绍卖淫女余大妹、范力红向二名嫖客提供性服务。交易后未及得款,被告人陈代娥及卖淫女、嫖客均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陈代娥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微信转款记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邱风、范力红、王勇、余大妹、伍晓莲、王小燕、陈峰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陈代娥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代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代娥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红
附:
1.被告人陈代娥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