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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浴场经营者,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期**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至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浴场,容留徐某某、邓某某、严某某等5名女技师向他人提供口交卖淫服务。2019年8月6日,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该浴场共查获女技师向5名男子提供口交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的口交膜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邓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从事服务业的条件容留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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