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其位于金华市金东区**镇**巷**号的出租房内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在经公安机关催告后,仍将该房子出租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且不向公安机关报告。2019年11月28日晚,卖淫女唐某某和嫖客高某某、卖淫女付付某某和嫖客陈某乙分别在金东区**镇**巷**号的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付某某、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方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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