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7〕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武夷山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赁的武夷山市**路**幢**号1-4层店连宅内,先后容留陆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回扣。2017年3月4日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对该区域进行清查时,在该店连宅内抓获陈某某以及卖淫人员陆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房权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暨文彪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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