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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昭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昭平县黄姚镇篁竹村一民房内容留他人卖淫,帮助卖淫女煮饭、打扫卫生等,向卖淫女收取每人每次40元的抽成。2019年11月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吴某甲、吴某乙、某某乙、某某丙、谢某某、潘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某某乙、某某丙、谢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5.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归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雪芬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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