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队**号,2020年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阳山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阳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容留陈某乙、张某某在阳山县阳城镇**路**号一楼阁内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过完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容留陈某乙、张某某在阳山县阳城镇**路**号一楼阁内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清明节过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容留陈某乙、张某某在阳山县阳城镇**路**号一楼阁内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容留陈某乙在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路**号一楼阁内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5、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敏
助理检察员:马慧萍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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