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巷**号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至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的住处,多次容留他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黄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黄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李某某、一名绰号为“**”的男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黄某某、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黄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被抓获。公安民警在此处查获共计6.94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冰壶等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扣押。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现场检查报告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搜查、指认现场、称量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佩玉
检察官助理: 冯 华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8322****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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