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后面民房(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组**号)。因吸毒,于2009年、2012年分别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大足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镇**组**号的家中卧室内,三次与黄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1、2020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陈某某与黄某某在家中卧室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11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陈某某与黄某某在家中卧室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11月25日早上6点多钟,陈某某与黄某某在家中卧室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
5.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宏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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