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_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住邵某市**街道**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邵某市**国际酒店旁**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与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邵某市**国际酒店旁**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邵某市**国际酒店旁**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邵某市**国际酒店旁**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8月3日22时,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邵某市**国际酒店旁**号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称重照片、微信截图、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羊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丙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讯问被告人陈某某的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证人名单: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左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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