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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要刘某甲(另案处理)开房一起吸毒,刘某甲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陈某某70元红包,要被告人陈某某去开房,后被告人陈某某用这70元在邵东县某宾馆开了房号为558的房间,并要刘某乙买来毒品,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和刘某甲共同容留姜某某、刘某乙、“道士”及“道士”的一个朋友(二人均未查明身份)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冰毒)。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花费50元现金在邵东县某宾馆开了房号为328的房间用于吸毒,并要梁某某买来毒品,之后刘某某、刘某乙、姜某某、梁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查获笔录、微信截图、现场照片、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梁某某、刘某乙、姜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9页,光盘3张。

3.证人名单:刘某丙、梁某某、刘某乙、姜某某、刘某甲。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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