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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付家院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入住长顺县金湾酒店后,先后在该酒店内的1205房、8805房、1105房间内多次容留李某某、郭某某二人吸食毒品。2019年09月05日20时许,陈某某出资三百元人民币,叫李某某前去购买毒品,21时许,李某某在购买毒品返回酒店的路上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09克),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李某某身上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情况、抓获经过、称量记录、扣押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证言;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长顺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证书、尿检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忆娴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健雄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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