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平县**乡**庄村委**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11月6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2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8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平县**乡**村委**组自己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吸毒人员信息、查获经过、自首材料、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三次容留陈某甲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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