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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住德化县**镇**村**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德化县**大道**楼上**室的住所内,先后两次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均已作行政处罚)、黄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11月7日15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在德化县**大酒店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财产入库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培志

代理检察员:陈玉玲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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