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于郴州市**栋**室**公寓。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的生日。陈某某在郴州市**路凯龙酒店水晶宫KTV开了333号包厢,邀请朋友到包厢玩。期间,陈某某提供购买来的毒品K粉和开心水,与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曹某甲、刘某某、张某某、曹某乙等人在该包厢吸食了毒品。当日23时许,陈某某等8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尿液检测,陈某某等8人毒品尿样检测均呈阳性。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曹某甲、刘某某、张某某、曹某乙、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琼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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