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住衡山县**镇**村**组。因吸毒成瘾,陈某某近五年三次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4月9日,陈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衡山县**镇****中心***室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情况如下:
吸毒人员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周某乙(未到案)先后来到房间客厅内,周某某、周某乙、黄某某三人凑了4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骑摩托车从外号“欣妹叽”(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小包冰毒,回来后五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吸完后继续在房间内玩耍。当日24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玩游戏赢了钱,遂微信转了400元给陈某某,让陈某某再找“欣妹叽”购买冰毒,陈某某等五人再次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完买来的冰毒。
被告人陈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31日22时许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行政拘留。衡山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在办理陈某某吸毒案时,发现陈某某另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遂将陈某某传唤至衡山县公安局执法区域进行讯问,陈某某进行了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帐记录、到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莉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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