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4********,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到4月14日,先后三次在自己的车上容留曹某某吸食毒品,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27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东风牌面包车(粤******)前往祁东县步云桥镇攸陂村附近一个尿毒症男子(身份未核实)处购买了300元的毒品麻古。当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载着曹某某来到祁东县步云桥镇鑫塘村水竹5组的马路边,二人一起在陈某某自己的东风牌面包车(粤******)内以烫吸的方式将这些毒品麻古吸食。
2、2020年4月1日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曹某某在微信上联系一起吸食毒品。之后,曹某某向陈某某微信转账300元人民币。陈某某来到祁东县步云桥镇攸坡村附近一个尿毒症男子(身份未核实)处购买了300元的毒品麻古,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己那辆东风牌面包车(粤******)来到步云桥镇桥边上接上曹某某。之后,陈某某驾车载着曹某某来到了祁东县步云桥镇鑫塘村水竹5组的马路边,二人一起在陈某某自己的东风牌面包车(粤******)内以烫吸的方式将这些毒品麻古吸食。
3、2020年4月14日中午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曹某某微信联系一起吸食毒品。之后,曹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转账600元毒资。被告人陈某某接收后,独自一人来到祁东县步云桥镇攸坡村附近一个尿毒症男子(身份未核实)处购买了300元的毒品麻古。之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来到了祁东县步云桥镇加油站三岔路口附近,载着曹某某来到了祁东县步云桥镇鑫塘村水竹5组的马路边,二人一起在车(粤******)内以烫吸的方式将这些毒品麻古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受案、立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及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仁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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