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路**巷**号。2010年4月因犯教唆他人吸毒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2016年0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在自己位于**市**城管大队院内**单元**室的家中吸食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在自己家中客厅以“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吸食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在自己家中客厅以“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吸食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在自己家中客厅以“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吸食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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