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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镇**村**组,现住所地永兴县**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8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10月27日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兴县万云大酒店403房容留未成年人代某某、曹某某吸食毒品。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开房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凡美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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