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路**农贸市场**栋**房**。因犯销赃罪,2007年10月18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赤壁市**路**农贸市场对面的一栋私房的家中,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某、魏某某、方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程某某吸食了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包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魏某某吸食了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包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方某某吸食了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包甲基苯丙胺。
4. 2019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张某某、胡某某吸食了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两包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方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辨认、指认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敏
检察官助理:毛爱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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