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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底至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在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自己家中容留徐某某、吴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9月16日,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吸毒人员吴某某,经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陈某某及吸毒人员吴某某冰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陈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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