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小区**栋**房,美发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指定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受公安民警调查询问时交代,2018年5月份,其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栋**单元**房的家中提供毒品大麻给文某某(时年未满18周岁)吸食。之后陈某某多次提供大麻给文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察官助理:霍敬玉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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