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7年6月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7年10月26日、12月2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7年11月24日、2018年1月1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8日至6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四次在其位于本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易某某、曹某某、凌某某、李某(在逃)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事后,张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了100元。
2、2017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易某某、曹某某、凌某某吸食毒品。
3、2017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吸毒人员凌某某、李某吸食毒品。事后,李某向陈某某支付了100元。
4、2017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自带甲基苯丙胺的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毒品。
2017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红包截图、照片、办案说明、通讯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等书证;②辨认笔录;③视听资料;④证人张某某、易某某、曹某某、凌某某证言;⑤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磊
2018年2月6日
附项:
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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