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务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租住在南康区**街道**坊**公寓**房,于2020年7月1日起租住在南康区**街道**坊**兰公寓**房。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1、2020年4月l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朱某某帮忙购买500元毒品后,于当日下午16时许在**公寓**房,与李某某、朱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毒品和吸毒工具均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
2、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拿到其通过云南“瘦子”购买的600元毒品后,在**公寓**房与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毒品和吸毒工具均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
3、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拿到其通过云南“胖子”购买的1000元毒品后,在**公寓**房与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毒品、吸毒工具均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
4、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拿到其通过云南“无聊啊”(和“瘦子”系同一人)购买的600元毒品后,在**公寓**房与周某某、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毒品与吸毒工具均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
5、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拿到其通过云南“胖子”购买的500元毒品后,在**公寓**房与李某某、朱某某及肖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毒品和吸毒工具均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
6、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在*兰公寓**房一起吸食毒品,毒品系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云南“瘦子”购买,吸毒工具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在*兰公寓**房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对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房屋租赁协议、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相关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肖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甘玲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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