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德阳市罗江区**镇**二期**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两人共同在其位于德阳市罗江区**镇** 期**单元**号的家中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四人共同在其位于德阳市罗江区**镇**社区北门口陈某某的租房内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吴某某三人共同在其位于德阳市罗江区**镇**社区北门口租房内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两人共同在其位于德阳市罗江区**镇** 期**单元**号的家里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搜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 聪
检察官助理 廖 敏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罗江区**镇**期**单元**号。联系电话:1345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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