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4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鸣超,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冯某某等四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跃平
检察官助理:刘 园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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