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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7〕241号

被告人陈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2016年9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7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6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6月至8月期间,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临时租住的房间内,分别容留陈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各一次。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9月6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陈某在**宾馆的开房记录、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7314

附:

1.​ 被告人陈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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