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瓷器店(位于佛冈县石角镇福田路福东六巷后面)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瓷器店容留廖某某、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底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瓷器店容留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瓷器店容留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5月底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瓷器店容留廖某某、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瓷器店容留廖某某、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吸毒工具“冰壶”、一包甲基苯丙胺;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9月21日
附:
1.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含光盘卷一册);
2.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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