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吴某某带至自己在乐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吴某某在其卧室内共同吸食了冰毒。

2、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出资800元让吴某某去购买冰毒,吴某某购买到冰毒后,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吴某某在其卧室内共同吸食了冰毒。

3、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出资200元,吴某某出资100元购买冰毒,吴某某购买到冰毒后,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吴某某在其卧室内共同吸食了冰毒。

4、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出资800元让吴某某购买毒品吸食,吴某某购买到冰毒后,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吴某某在其卧室内共同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