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段**号楼**单元1204户,暂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102户甲。2014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管制二年。2015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2月31日、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102户甲暂住处,先后三次容留郑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通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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