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镇**苑**幢**室家中,容留周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薄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玉龙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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