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装修工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家属院**楼。因吸毒,于2020年10月21 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在其驾驶的渝CY****轿车内三次容留何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驾驶的停放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潼南二中背后(航电枢纽附近)公路边的渝CY****轿车内容留何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驾驶的停放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潼南二中背后(航电枢纽附近)公路边的渝CY****轿车内容留何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驾驶的停放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谭家桥附近山坡(唸佛堂外空地)上的渝CY****轿车内容留何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肖勇
检察官助理:潘 恒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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