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号,住邵武市**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官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陈某某在邵武市***室家中容留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的小轿车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到顺昌县**镇**购买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咳嗽水”,下同),后在车上容留李某某吸食。

3、2019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的小轿车与吸毒人员钟某某到顺昌县**镇**购买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后在车上容留钟某某吸食。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邵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官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东

检察官助理:林小燕

2020年7月7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邵武市***室,联系电话:176****。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