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2000********,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栋**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宿舍**楼。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晚,容留邱某某、柯某某、李某某在其位于遂溪县**镇**院宿舍**楼的住宅中,以烘烤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5月19日00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遂溪县**镇**院宿舍**楼的住宅中,当场查获陈某某、邱某某、柯某某、李某某四人,并扣押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一个、锡纸七张、吸管五支、塑料袋一个、可疑毒品三袋。经检验,扣押的吸毒工具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称量笔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证人邱某某、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照片、辨认材料;
7、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一次容留三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共肆册,光盘壹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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