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小学旁出租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学校旁老寨子的出租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共计8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函、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苗
检察官助理 闵密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抓获经过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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