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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至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云岩区**路**苑**号**单元**号自己家中,容留陈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4次。

陈某某、陈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毒品检测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陈某某供述;4、检查、辨认等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 张永东

2021年1月19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侦查卷两卷

量刑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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